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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纠正一点,狗并不是人类的伴侣,只有宠物狗才是它主人的伴侣。
其次,通过立法财政拨款救助狗的要求,不具说服力。
现在的狗基本可以分为如下几种:工作犬、农村家犬、宠物狗、流浪狗、野狗,以及养狗场里的狗等。
狗的生存环境各不相同,命运也大相径庭。
我们的社会从未对爱狗达成过全民共识,也从未对救助狗类形成过任何统一。况且,出现那些需要帮助的狗,是因为养狗人的弃养,而不是社会发展影响所致。
有些人爱狗,新鲜劲过了就嫌麻烦就不想养,有些人或因为搬家,或因为婚嫁,或因为长期不在家等等个人原因就弃养,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造成越来越多的宠物狗流离失所成为流浪狗。现在爱狗人士为这些人不负责任的行为就要求财政买单,不具有说服力,要知道并不是所有人都爱狗。
爱狗人士想要帮助那些狗,可以相互联合起来,不论设立基金也好,还是成立救助会之类的组织群体也好,还是出资建立流浪狗收留中心也罢,都该由爱狗人群想办法。而且,不能总跟在弃养者的身后收留弃养狗,减少弃养才是治本之道。
19世纪上半叶,英国颁布了新的《济贫法》,使社会救济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公诸于世。它认定国家有保障公民生存的义务,公民有要求社会救助的合法权利,社会救助是一项积极的福利举措。20世纪中叶以后,西方国家纷纷建立起以社会保险制度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制度,此时,社会救助成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补充,并只限于对社会保险制度未能保障或保障不充分的人群给予最低层次的保障。7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各国对社会救助制度也进行了相应的变革,使之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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